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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诚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温建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商初字第141号 原告:烟台诚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惠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成斌,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建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商初字第141号

原告:烟台诚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惠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成斌,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建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诚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温建新追偿权纠纷案,原告烟台诚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烟台诚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央求,合乎法律规则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诚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元,由烟台诚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累赘。

审  判  员  郭淑芝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  李诗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