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商字第271号 原告济南腾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工业南路44号丁豪广场6号楼2单元1410室。 法定代表人姜记伟,总经理。 被告山东华通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 法定代表人杨宝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腾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通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腾捷物资有限公司以被告同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腾捷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腾捷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97元,减半收取6648.5元,由原告济南腾捷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茜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贞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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