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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热力有限公司诉烟台企联商贸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商初字第110号 原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学,总经理。 被告烟台企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传播,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商初字第110号

原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学,总经理。

被告烟台企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传播,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企联商贸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热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央求,乎法律规则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3元,由原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热力有限公司累赘。

审讯员  郭淑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