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鄂黄石中行终字第000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志友,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顾冬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黄石市金山大道黄金山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孔凡新,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宝军,大冶市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周志友因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志友及委托代理人顾冬庆,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黄宝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定,2012年3月20日,周志友与冶钢集团农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冶钢集团农场26亩土地从事动物养殖业。周志友在未取得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在建设了900平方米的建筑物。2013年3月22日,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向其送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在同月29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2014年3月28日,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年4月4日,黄石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作出黄规开函(2014)46号《认定函》,认定周志友于2013年在冶钢农场内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属违法建设行为,并请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处理。同月10日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向周志友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4月18日送达《限期拆除催告书》。8月19日发出《关于限期自行拆除冶钢农场违法建筑的通告》。8月29日作出黄开城管强执决字(2014)第011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强制拆除周志友在冶钢农场的违法建筑。周志友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拆其的养狗基地违法,责令该委员会恢复其基地及设施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40万元。 同时查明,2002年6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出国法函(2002)163号《关于在湖北黄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同意湖北省人民政府在黄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同月2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鄂府法办函(2002)4号《关于﹤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请示﹥的复函》,要求黄石市人民政府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出国法函(2002)163号复函组织实施。2007年11月6日,黄石市人民政府作出黄政发(2007)33号《关于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知》,决定黄石市各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配合问题,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会同各执法部门拟定具体工作制度。2008年12月10日,黄石市规划局和黄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联合作出黄规文(2008)125号《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规划管理、城市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试行方案﹥的通知》,通知规定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政府授权的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和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查处工作。 另查明,冶钢集团农场土地在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辖区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