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04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贺仁忠。 委托代理人贺仁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田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彬,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洪春。 委托代理人封仕清。 上诉人贺仁忠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4)南法行初字第000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仁忠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贺仁忠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贺仁忠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贺仁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封 莎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贾罗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