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商初字第417号 被告鸿富泰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开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鸿富泰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进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经审查以为,原告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开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山东开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累赘。 审 判 员 郭淑芝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 于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