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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恒舜数控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泉州佰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浙绍知初字第476号 原告:绍兴恒舜数控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英。 委托代理人:王余粮。 被告:泉州佰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开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浙绍知初字第476号

原告:绍兴恒舜数控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英。

委托代理人:王余粮。

被告:泉州佰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开实。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移山,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北路155号丰泽新村41幢701室,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6310241075,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辉萍。

原告绍兴恒舜数控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舜公司”)为与被告泉州佰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秦善奎、代理审判员周荧、人民陪审员贾良荣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被告佰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裁定:驳回被告佰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佰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浙辖终字第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因人民陪审员贾良荣工作原因,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秦善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荧、代理审判员张万江参加的合议庭。本案于2015年4月7日、2015年7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5月14日进行了侵权比对。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英、王余粮,被告委托代理人陈移山、朱辉萍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余粮,被告委托代理人陈移山参与了侵权比对。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舜公司诉称:2011年8月19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名称为“多功能提花双面无缝一体成型机”的专利;2013年9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原告专利号为ZL20111023××××.7的发明专利证书。2014年10月24日,原告在绍兴市柯桥区召开的中国柯桥国际纺织品博览会中,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或授权,将原告拥有的上述发明专利使用在被告生产的全自动电脑无缝内衣机中并在上述博览会中展出及销售。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佰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ZL20111023××××.7号发明专利,即停止制造、销售并销毁所有侵犯原告发明专利的产品;2.被告在《绍兴日报》、《绍兴晚报》、《泉州晚报》上登报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佰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ZL20111023××××.7号发明专利,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原告发明专利的产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