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熟执字第01914号 被执行人常熟市乱世建筑装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山湖苑2号,实践运营地常熟市虞山镇泯泾村。 法定代表人朱小兵,该公司董事长。 央求执行人陈建新诉被执行人常熟市乱世建筑装置工程有限公司树立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熟民初字第0967号民事裁决已经发作法律效能,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常熟市乱世建筑装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央求执行人陈建新工程款182806.17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实行。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78元,由央求执行人陈建新累赘3222元,被执行人常熟市乱世建筑装置工程有限公司累赘3956元。因被执行人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央求执行人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进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富停止了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及贷款信息。本案执行到位未执行到位186762.17元。 本院向央求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危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央求执行人。央求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顺序无异议。 上述理想,有各帮忙执行单位出具的财富查问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以为,本案央求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维护,但债权的完成取决于被执行人能否有实行债务的才干。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富,央求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顺序无异议,本次执行顺序应予终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2013)熟民初字第0967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财富后,央求执行人可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宇 审 判 员 王 芳 代理审讯员 唐慕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陶 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