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初字第25号 原告陈建新,男,汉族,1956年8月2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区长。 第三人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志成,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新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批准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建新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新承担。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任海霞 代审判员 李扬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