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95号 原告:杜兴隆,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黄耀轩,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张文,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石庙子镇。 被告:金苗,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兴隆诉被告张文、金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诉合乎法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兴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兴隆累赘。 审讯员 马文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