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谢民一初字第01091号 原告:吴某,男,先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法定代理人:吴某某,男,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邹传银,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谢家集第一中学。 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蔡某某,男,先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法定代理人:蔡某,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淮南市谢家集第一中学、蔡某某生命权、身材权、肥壮权纠纷一案中,因吴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本院以为,吴某被迫撤回起诉,不会侵害国度团体或许他人的非法权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1.5元,经本院院长同意予免得交。 审讯员 丁 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