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扶刑初字第162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8月28日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3日由本院决议逮捕,10月15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管所。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履行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甘梓潼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6、27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没有操持采伐容许证的情况下,雇请黄某丙等人砍伐位于扶绥县渠黎镇联绥村渠凯屯的“金血坡顶”(谐音,地名)其种植的巨尾桉林木。经鉴定,被伐林木面积为0.51公顷,被伐林木蓄积量为49立方米,出材量40立方米,树种为巨尾桉。2015年4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指控的理想,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并出示了相干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并经出庭反对公诉的代理检察员当庭出示、宣读。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黄某甲在未操持采伐容许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则,犯罪理想分明,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清查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理想无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27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未操持采伐容许证的情况下,雇请黄某丙等人砍伐其本人种植位于扶绥县渠黎镇联绥村渠凯屯的“金血坡顶”(地名)的巨尾桉林木。经鉴定,被伐林木面积为0.51公顷,被伐林木蓄积量为49立方米,出材量40立方米,树种为巨尾桉。2015年4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滥伐林木的理想。 上述理想,被告人黄某甲在庭审进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议书,证人杨某、梁某、黄某乙、黄某丙等人的证言,扶绥县森林公安局到案情况说明,扶绥县渠黎镇联绥村渠凯村民小组、扶绥县林业局证实,现场指认、勘查笔录及相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户籍证实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黄某甲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则,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核发采伐容许证而恣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造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甲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黄某甲被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理想,是自首,依法可能从轻处分。根据黄某甲犯罪的理想、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关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裁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讯员 玉 宁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先萍 附:相干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犯森林法的规则,滥伐森林或许其余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被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能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中,犯罪较轻的,可能罢黜处分。 第五十二条判处分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议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裁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许分期交纳。期满不交纳的,强迫交纳。关于不能全副交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分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执行的财富,应当随时追缴。假设因为遭逢不能顺从的灾祸交纳确实有艰巨的,可能酌情放大或许罢黜。 第六十一条关于犯罪分子决议刑罚的时分,应当根据犯罪的理想、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关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按照本法的无关规则判处。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合乎下列条件的,可能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体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风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严重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然而不能少于二个月。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裁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 第五条违犯森林法的规则,具备下列情景之一,数量较大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则,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分: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则的其余主管部门同意并核发林木采伐容许证,或许虽持有林木采伐容许证,但违犯林木采伐容许证规则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许模式,恣意采伐本单位一切或许本人一切的森林或许其余林木的;……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许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