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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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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甲、李某乙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曲法行非诉审字第153号 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曲周县城新光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冀某,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曲法行非诉审字第153号

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曲周县城新光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冀某,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白寨镇计生工作站站长。

被执行人:李某甲。

被执行人:李某乙。

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甲、李某乙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5月4日做出的(2015)安寨1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要求李某甲、李某乙缴纳社会抚养费363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做出的(2015)安寨1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5)安寨1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建英

审判员  王玉新

审判员  白学堂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