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曲法行非诉审字第153号 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曲周县城新光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冀某,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白寨镇计生工作站站长。 被执行人:李某甲。 被执行人:李某乙。 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甲、李某乙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5月4日做出的(2015)安寨1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要求李某甲、李某乙缴纳社会抚养费363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做出的(2015)安寨1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5)安寨1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建英 审判员 王玉新 审判员 白学堂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