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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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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存林盗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清刑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存林,无业,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因涉嫌盗伐、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4月7日被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清刑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存林,无业,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因涉嫌盗伐、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4月7日被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29日由清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流县看守所。

辩护人魏启祥,清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清流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存林犯盗伐、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玉强、代理检察员曹宏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存林及其辩护人魏启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底,被告人尹存林听说原清流县东华乡基头村2001年度有300立方米木材砍伐指标,就向村里要求承包砍伐。基头村两委经研究,将该村青华山的“横坑垅”、“道堂后”山场承包给尹存林砍伐,要求尹存林上缴村资源费11,500元。2001年1月7日,尹存林与基头村委会签订了砍伐协议书。后尹存林以已签订协议的山场没有木头为由,要求村里找过一片山场给他砍伐,基头村两委开会商定将青华山的“和尚坑”、“里堂架”山场换给其砍伐,没有再重新签订协议。尹存林先后办理三份合计择伐马尾松313.7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同年3月份雇请工人上山砍伐。在砍伐期间,尹存林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蓄积量和范围砍伐,超数量和范围采伐集体林木。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共盗伐林木计立木材积161.542立方米,滥伐林木计立木材积158.319立方米。尹存林于2014年3月27日到清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就指控事实讯问了被告人尹存林,宣读并出示了证人雷振东、陈其盛、廖祥坤、廖祥轩、范长富的证言,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收款收据、林木采伐许可证、协议书、调查报告,基头村委会及廖祥坤出具的证明、鉴定说明、代收行政罚款收据、设计说明、现场检量记录、现场示意图、照片四张等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林业案件技术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尹存林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存林在承包村集体木材砍伐期间,超界盗伐集体林木,数量特别巨大、超数量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应以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存林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尹存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盗伐林木的定性有异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