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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阳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农民。2001年11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12月19日刑满监禁。因本案于2012年4月20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阳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农民。2001年11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12月19日刑满监禁。因本案于2012年4月20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扣留,2012年5月3日经阳朔县人民检察院同意逮捕,次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朔县看管所。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以朔检刑诉(2012)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合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履行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张华、被告人秦某到庭加入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19日22时许,阳朔县公安局禁毒民警在阳朔县城龙岳路“好街坊超市”门口抓获被告人秦某,当场从其身上搜出毒品冰毒二包,净重19.8克,后又在其租住的兰花路54号二楼卧室内搜出冰毒7.5克、K粉469克。经鉴定,上述27.3克冰毒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69克K粉中检测出氯胺酮成分。

上述理想,被告人在闭庭审理进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实,刑事裁决书、通话详单、抓获通过证实、扣押物品清单、搜寻笔录、照片、当面称量记载、照片,被告人秦某的供述,物证测验报告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秦某合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7.3克、氯胺酮469克,其行为已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应予惩罚。被告人秦某照实供述犯罪理想,被迫认罪,可从轻处分。但被告人秦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终了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该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从重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合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裁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决执行以前后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4年10月19日止。罚金在裁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讯员  梁永生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