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德法执字第31号 被执行人岑某。 本院在执行秦某央求执行岑某对于离婚纠纷一案,法学,经本院审理,被执行人岑某已实行终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假设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105条]的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终结德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作出的(2013)德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调停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黄怀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