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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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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甲、莫某等与秦某乙、秦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阳民初字第1048号 原告秦某甲。 原告莫某。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杰。 被告秦某乙。 被告秦某丙。 被告秦某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阳民初字第1048号

原告秦某甲。

原告莫某。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杰。

被告秦某乙。

被告秦某丙。

被告秦某丁。

被告秦某戊。

被告秦某己。

被告秦某庚。

原告秦某甲、莫某与被告秦某乙、秦某丙、秦某丁、秦某戊、秦某己、秦某庚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世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维钰和人民陪审员唐雪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江彩斌担任记录。原告莫某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杰,被告秦某乙、秦某丙、秦某丁、秦某戊、秦某己、秦某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某甲、莫某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了被告秦某乙、秦某丙、秦某丁、秦某戊、秦某己、秦某庚。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秦某乙、秦某丙自行协商,将家中房屋、土地平分,各负责一名原告的生养死葬。原告对二被告的协商并不同意,但被告秦某乙执意如此分割家产,且不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六被告每人每年分别给付二原告生活费各1800元,该款于每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每人每月分别给付二原告生活费各150元,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2014年度生活费一次性付清);2、二原告因病、因伤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六被告共同平均承担,各自分担六分之一;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

原告秦某甲、莫某的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和主体资格。

被告秦某乙辩称,本次起诉并非原告本意。2012年2月19日被告与秦某丙在亲属莫品付、秦启贤等人的见证下,征得二原告同意,达成《房屋田地划分协议》,确认家中房屋田地由兄弟二人各占一半,原告秦某甲由被告赡养,原告莫某由秦某丙赡养,被告每月给付秦某甲300元,二原告后事由负责赡养的一方负责。原告秦某甲在协议书上签字,原告莫某因不会书写,经其同意后由亲属秦启贤代签。此后被告忠实履行该协议关于赡养老人的约定和义务,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应继续履行原协议内容。

被告秦某乙为其辩解提供的证据有:

1、赡养原告秦某甲的账本、录音、照片,拟证明被告秦某乙从2014年7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秦某甲赡养费300元的事实;

2、医疗费发票3张、阳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单3张,拟证明原告秦某甲的医疗费系由被告秦某乙全部负担;

3、《房屋田地划分协议》、秦启贤、秦启贵、秦社生、莫桥宝的证明材料,拟证明被告秦某乙与被告秦某丙、原告秦某甲、莫某经协商后达成协议,确定了赡养及分割财产等事宜,被告秦某乙已尽到赡养义务;

4、村委调解笔录,拟证明家庭成员申请村委调解,要求重新确定赡养方式,但被告秦某乙不同意,要求按原协议内容履行。

被告秦某丙辩称,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请请求。

被告秦某丙未对其辩解提供证据。

被告秦某丁辩称,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请请求。

被告秦某丁未对其辩解提供证据。

被告秦某戊辩称,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请请求。

被告秦某戊未对其辩解提供证据。

被告秦某己辩称,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请请求。

被告秦某己未对其辩解提供证据。

被告秦某庚辩称,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请请求。

被告秦某庚未对其辩解提供证据。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秦某乙、秦某丙、秦某丁、秦某戊、秦某己、秦某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上述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