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3159号 原告马某。 被告吕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 娆 人民陪审员 王菊芬 人民陪审员 赵 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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