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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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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惠、郑美妹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小惠,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暂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因涉嫌犯运输毒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小惠,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暂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志山,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美妹,女,1982年3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暂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金川,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卢南南,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文检公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小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郑美妹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再兴、张小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小惠及其辩护人林志山、被告人郑美妹及其辩护人杨金川、卢南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7日,被告人郑美妹在江苏省南通市打电话让被告人林小惠帮忙购买1公斤K粉氯胺酮,藏匿于柚子皮内托运到南通市,并支付毒资39000元(人民币,下同)。2014年10月12日下午,林小惠到泉州市区以36000元购买1公斤氯胺酮后带回漳州,于次日上午按约定方式通过漳州市客运中心站长途汽车托运到江苏省南通市欲交付给郑美妹。2014年10月16日,郑美妹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虹桥新苑小区签收该托运件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同日,林小惠在漳州市芗城区丽园君悦小区被抓获。经鉴定,现场被查扣的白色晶体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0.99341公斤。并当庭提供二被告人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毒品氯胺酮(照片)等物证、书证;证人林某甲等人的证言;二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书;现场材料等证据。现认为,被告人林小惠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氯胺酮,并与被告人郑美妹事先通谋利用公共交通工具运输毒品氯胺酮0.99341公斤,数量较大,被告人林小惠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美妹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是主犯。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小惠辩解,其帮忙郑美妹购买毒品,未挣取差价,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林小惠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但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理由是:林小惠接受郑美妹的委托帮忙购买毒品,主观上没有牟利的目的,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林小惠要求郑美妹支付毒资39000元;购买毒品以及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剩余的款项双方尚未结算,不能视为是林小惠获取的差价。因此,林小惠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2.林小惠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且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悔罪表现较好。请求对被告人林小惠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