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执字第52号 央求执行人:吴健宁。 法定代表人:许仲奎,董事长。 央求执行人吴健宁与被执行人桂林永福大溪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永福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0)永民初字第535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实行工作。央求执行人吴健宁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予以受理。 在本案执行进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定,并已实行终了,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永民初字第535号民事裁决书的执行(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寿忠 审 判 员 张绍仁 审 判 员 韦 芳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