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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张东玮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0
摘要: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青法执字第1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西路2058号。 负责人:李少波,行长。 被执行人张东玮。 被执行人李延军。 被执行人黄坤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青法执字第1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西路2058号。

负责人:李少波,行长。

被执行人张东玮。

被执行人李延军。

被执行人黄坤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法商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郄纬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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