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1642号 原告谢广清。 被告广西华丰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碧源街28号1栋。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广清诉被告广西华丰源贸易有限公司、李华合伙协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并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2800元。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许免交央求。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效果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谢广清被动撤诉解决。 审 判 员 方 爵 人民陪审员 梁 毓 人民陪审员 刘敬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