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466号 原告宗根普(曾用名高根普),男,1941年4月29日出生。 原告张松兰,女,1940年8月18日出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阁强,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爱霞,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根普、张松兰诉被告李爱霞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根普、张松兰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爱霞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宗根普、张松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宗根普、张松兰撤回对被告李爱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宗根普、张松兰负担。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