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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1591号 原告杨某。 被告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央求撤回对被告佘某的起诉。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1591号

原告杨某

被告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央求撤回对被告佘某的起诉。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则的范畴外行使自己的诉讼权益,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佘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杨某累赘。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