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654号 原告辛某坤,男,汉族,住平阴县。 被告王某存,男,汉族,住平阴县 被告张某芹,女,汉族,住平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坤与被告王某存、张秀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辛某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辛某坤负担。 审 判 长 朱 斌 审 判 员 安自强 人民陪审员 张士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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