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1556号 原告韦东良。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巷1号四川经贸大厦负2层3号。 法定代表人李翠芳。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金花茶大道66号。 担任人林长河。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东良诉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第二分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东良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当事人有权奖励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益,原告韦东良的撤诉央求合乎法律规则,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东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韦东良承担。 审 判 长 李明娟 人民陪审员 梁 毓 人民陪审员 潘泽耀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 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