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防民初字第964号 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河西新区工业大道旁。 被告邓靓君。 广西防城港市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邓靓君对于返恢复物纠纷一案,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则的范畴内奖励自己的诉讼权益,合乎无关法律规则,依法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法学,法学,由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累赘。 审讯员 许德宝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