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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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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黄树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兴民二初字第892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代表人:王学武,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薇,广西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树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兴民二初字第892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代表人:王学武,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薇,广西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树安。

案由:信用卡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5月5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谢 玲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卢采频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梦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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