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949号 原告防城港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行政核心区南北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邓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振达,广西黎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卫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防城港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卫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法制,原告防城港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当事人有权奖励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益,原告防城港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法学,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城港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3元,减半收取1042元,由原告防城港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明娟 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 人民陪审员 潘泽耀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