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793-1号 原告尹健康,男,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委托代理人韦福平,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庆云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海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飞飞,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庆民初字第793-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原、被告已调解解决纠纷,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庆云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庆云支行开具的※※号账户存款四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郑玲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尹雪颖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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