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7402号 原告胡涛。 委托代理人李鹏涛,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地家宜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弘,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涛与被告陕西金地家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涛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涛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后由原告胡涛承担1166元。 代理审判员 赵妍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祺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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