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1618号 原告胡兴东。 委托代理人李忠臻,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倩,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路市政府办公楼群西侧。 法定代表人孔仕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新置地房地产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汇春路2号希尔顿?阳光B座1906号。 法定代表人黄展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兴东诉被告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新置地房地产治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央求撤回对被告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新置地房地产治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以为,当事人有权奖励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益,原告胡兴东的撤诉央求合乎法律规则,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兴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8元,减半收取1979元,由原告胡兴东承担。 审讯员 李明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覃 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