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529号 原告曹阳。 委托代理人赖法全,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李昆林,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西防城港市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财苑小区3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阳诉被告广西防城港市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阳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防城港市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阳撤回对被告广西防城港市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0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原告曹阳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