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烟民知初字第219号 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常福路毛桥。 法定代表人:钱仁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亮,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胜飞,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光洋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栖霞市迎宾路西侧汽车站南。 法定代表人:孙圣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启龙,北京市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光洋百货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鲁晓辉 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 人员陪审员王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静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