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1640号 原告罗显星。 委托代理人李忠臻,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倩,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路市政府办公楼群西侧。 法定代表人孔仕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显星诉被告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央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以为,当事人有权奖励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益,原告罗显星的撤诉央求合乎法律规则,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显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显星承担。 审讯员 李明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覃 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