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74-1号 原告重庆德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川区工业园区涪江路2、3幢,组织机构代码55409690-5。 法定代表人黄成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红梅,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中豪,男,汉族,1988年8月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盐井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德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中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德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陈中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德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德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