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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辉与防城港市博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扫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1807号 原告高晓辉。 委托代理人吕春,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倩,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防城港市博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核心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1807号

原告高晓辉。

委托代理人吕春,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倩,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防城港市博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核心区乐天花园小区D16栋。

法定代表人岑冬礼,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晓辉诉被告防城港市博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扫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晓辉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央求撤回起诉。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则的范畴外行使自己的诉讼权益,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晓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晓辉累赘。

审 判 员 方 爵

人民陪审员 梁 毓

人民陪审员 刘敬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