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906号 原告恒大地产个人防城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99号恒大御景湾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刘玉芝。 被告李江涛,1978年1月2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大地产个人防城港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江涛商品房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大地产个人防城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央求撤回对被告李江涛的起诉。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则的范畴外行使自己的诉讼权益,法制,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大地产个人防城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江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恒大地产个人防城港有限公司累赘。 审 判 长 徐祖英 人民陪审员 潘泽耀 人民陪审员 刘敬佳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谭 源 ,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