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张灿峰与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6
摘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涪法民保字第00089号 申请人张灿峰,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居委文汇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梁洪永,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涪法民保字第00089号

申请人张灿峰,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居委文汇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梁洪永,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梁洪永,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申请人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绍庆街道滨江路10号b4-3-3-1。

法定代表人梁洪永,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张灿峰因被申请人重庆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洪永、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洪永、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重庆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洪永、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为申请人张灿峰申请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灿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银行黔江分行,账户53010104000××××)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梁洪永所有的牌号为渝A7V777、牌号为渝B7H680的轿车、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彭水县两江广场凯邦两江城8号楼3500平方米的房屋。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明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