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执字第90号 法定代表人:胡江葵,经理。 法定代表人:王成,经理。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桂林永福福寿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桂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屋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法学,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定,由被执行人将其一切的位于央求执行人厂房内的机器、设施、工具等财富赔偿给央求执行人,法制,并且双方将所赔偿的财富交付终了,央求执行人书面示意(2012)永民初字第598号民事调停书已经执行终了。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598号民事调停书的执行(执行终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 判 长 陈寿忠 审 判 员 莫奇云 审 判 员 韦 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