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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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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绿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新旺顶立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4675号 原告:西安绿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办任代路口。 法定代表人:魏西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红,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新旺顶立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4675号

原告:西安绿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办任代路口。

法定代表人:魏西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红,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新旺顶立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125号雁塔物资局家属院1幢1单元10703室。

法定代表人:马骏,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绿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新旺顶立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绿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65元。

代理审判员 宁 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小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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