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行执字第26号 央求执行人:曹小波。 央求执行人曹小波与被执行人桂林福龙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休息争议纠纷一案,永福县休息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永福县劳仲案字(2012)第5号仲裁判决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法学,央求执行人曹小波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院执行曹小波与被执行人桂林福龙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休息争议纠纷一案进程中,法学,经本院掌管调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定,且被执行人已实行了协定所确定的给付工作,残余利息央求人被迫坚持。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休息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福县劳仲案字(2012)第5号仲裁判决书的执行(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绍仁 审 判 员 莫奇云 审 判 员 韦胜忠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