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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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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效德与庄绍臣、刘小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坊交初字第312-2号 原告郭效德。 被告庄绍臣,1964年11月13日。 被告刘小波,成年。 郭效德与庄绍臣、刘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坊交初字第31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坊交初字第312-2号

原告郭效德。

被告庄绍臣,1964年11月13日。

被告刘小波,成年。

郭效德与庄绍臣、刘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坊交初字第31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赔偿协议,且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原告书面申请解除对被告刘小波所有的鲁G×××××号牌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刘小波所有的鲁G×××××号牌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田 静

代理审判员  都正伟

人民陪审员  李琪绪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琼予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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