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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粉饰、瞒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刑初字第202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无业。因涉嫌犯粉饰、瞒哄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华裔投资辨别局立案侦察,同日给予其取保候审;2015年8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刑初字第202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无业。因涉嫌犯粉饰、瞒哄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华裔投资辨别局立案侦察,同日给予其取保候审;2015年8月4日由本院予以取保候审。2015年9月28日经本院决议予以逮捕,现羁押于武鸣县看管所。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粉饰、瞒哄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美胜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在武鸣县太平镇庆乐村高低律屯其运营的化肥店附近以11000元的价钱向他人购置了一辆无任何非法有效来历凭证的黄海牌轻型个别货车。经查,该车系李武平于2012年2月1日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万昌五金机电”店门前被盗的车辆。经鉴定,涉案车辆被盗时价值65000元。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冒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则,犯罪理想分明,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粉饰、瞒哄犯罪所得罪清查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黄某的犯罪理想。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理想及罪名粉饰、瞒哄犯罪所得罪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在武鸣县太平镇庆乐村高低律屯其运营的化肥店附近以110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钱向他人购置了一辆无任何非法有效来历凭证的轻型个别货车(品牌型号:黄海牌DD1022T,车架号:LDXXXXXXXXXX,发起机号:XXXXXX)以自用。经查,该车系李武平于2012年2月1日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万昌五金机电”店门前被盗的车辆。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该车并已发还车辆权力一切人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经鉴定,涉案车辆被盗时价值65000元。

上述理想,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物证;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议书、户籍证实、抓获通过、情况说明、机动车销售一致发票、机动车辆保险权力转让书;3、证人李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5、价钱鉴定论断书;6、指认照片等;

本院以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置,其行为确已造成粉饰、瞒哄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粉饰、瞒哄犯罪所得罪成立。被告人黄某当庭被迫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分。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理想、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本院以为对其处以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决议对其实用缓刑。为轻薄国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粉饰、瞒哄犯罪所得罪,法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裁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恒斐

审 判 员  方丽冬

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卢翠珍

附刑法相干法条: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许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被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能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中,犯罪较轻的,可能罢黜处分。

被采取强迫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本人其余罪状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然而照实供述自己罪状的,可能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状,避免顺便重大后果发作的,可能减轻处分。

第五十二条判处分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议罚金数额。

第七十二条关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合乎下列条件的,可能宣告缓刑,关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体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风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有严重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能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制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流动,进入特定区域、场合,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假设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法学,然而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然而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裁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