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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景国粉饰、瞒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遂法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汉族,初中文明,广东省遂溪县人,农民,遂溪县遂城镇石九村17号。因本案,于2014年6月28日被羁押,6月30日被刑事扣留,2014年7月10日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遂法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汉族,初中文明,广东省遂溪县人,农民,遂溪县遂城镇石九村17号。因本案,于2014年6月28日被羁押,6月30日被刑事扣留,2014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遂溪县看管所。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4)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粉饰、瞒哄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冰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加入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中旬,被告人何某经过“阿咧(身份不明)”,在遂溪县黄略镇一鱼塘边,在未操持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从一名男子手中以3500元的价钱购置了一辆五菱牌微型客车。经核实,该车是失主曹清乔于2014年6月5日失窃的机动车。

2014年6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驾驶五菱牌微型客车到黄略镇经过“阿咧”,在黄略镇铁路附近从一名男子手中,以1200元购置一辆绿铃牌小迅鹰电动摩托车,买卖时没有提供车辆任何证件。当晚23时许,被告人何某将电动摩托车放在微型客车中运回遂溪县遂城镇文澜村其租住的屋宇时,法学,被大众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随即派警返回何某的出租屋停止搜寻,当场缉获五菱牌微型客车一辆、绿铃牌小迅鹰电动车一辆。缉获的车辆,被告人何某均无奈提供非法来历凭证。经鉴定,五菱牌微型客车价值为人民币5200元、绿铃牌小迅鹰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015元。

上述理想,被告人何某在闭庭审理进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失主曹清乔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赃物照片的辨认;扣押决议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钱鉴定论断书;现场测验报告书;失主曹清乔被盗车辆保险证件、车辆信息及身份证信息;被告人何某的归案情况说明和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其余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何某忽视国法,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收购,涉案价值7015元,其行为已造成粉饰、瞒哄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粉饰、瞒哄犯罪所得罪的理想分明,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反对。鉴于被告人何某在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分。为保护社会治理次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粉饰、瞒哄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裁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决执行以前后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裁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二、随案移交的绿铃牌小迅鹰电动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秋茂

审 判 员  林文英

人民陪审员  殷 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景华

附相干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发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许以其余方法粉饰、瞒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情节重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余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第五十二条判处分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议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裁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许分期交纳。期满不交纳的,强迫交纳。关于不能全副交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分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执行的财富,应当随时追缴。假设因为遭逢不能顺从的灾祸交纳确实有艰巨的,可能酌情放大或许罢黜。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被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能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中,犯罪较轻的,可能罢黜处分。

被采取强迫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本人其余罪状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然而照实供述自己罪状的,可能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状,避免顺便重大后果发作的,可能减轻处分。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所有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非法财富,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概上缴国库,法学,不得挪用和自行解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