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679号 原告广西贺州广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城区担干岭。 法定代理人陈肇壮,法学,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煜,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媛洁,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市泰诚树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西路37号。 法定代理人李建伟,职务: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贺州广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泰诚树立工程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进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央求延期审理,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央求复原庭审。2015年10月27日原告以被告已实行合同工作为由向本院央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泰诚树立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以为,该案在审理进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实行合同工作为由被迫向本院央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益的自由奖励,法学,并不违犯法律的规则,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贺州广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泰诚树立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24元,减半收取7362元(原告广西贺州广夏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7362元),由原告广西贺州广夏混凝土有限公司累赘。 审 判 长 余伟波 审 判 员 梁可军 人民陪审员 邹嘉懿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振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