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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志梅、刘玉芳等与王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象民一初字第86号 原告:勰途梅。 原告:刘玉芳。 委托代理人:勰途梅。 被告:王润生,约51岁。 原告勰途梅、刘玉芳与被告王润生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地下闭庭停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象民一初字第86号

原告:勰途梅。

原告:刘玉芳。

委托代理人:勰途梅。

被告:王润生,约51岁。

原告勰途梅、刘玉芳与被告王润生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勰途梅并作为原告刘玉芳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加入诉讼。被告王润生经本院非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勰途梅、刘玉芳诉称,被告于2009年6月1日和15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36000元和12000元,借款期均为一个月,并立下借据两份。但借款到期后,法制,被告没有出借借款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出借该借款。原告为此诉至法院,申请判令:1、被告出借原告借款共48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润生未提出问难。

经审理查明,法学,被告曾在桂林市停办彩票投注站。2009年6月1日,被告向两原告借款12000元,并向两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勰途梅、刘玉芳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正。定于2009年7月1日出借。”2009年6月15日,被告又向两原告借款36000元,并向两被告出具一份《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勰途梅、刘玉芳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正。定于2009年7月15日出借。”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未按商定出借两原告借款,两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本院以为,被告向两原告借款人民币48000元并出具借据,理想分明,证据确实。被告未能按商定出借原告借款,属守约行为,应承担过失的民事责任。对原告其诉请,正当非法,本院予以反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王润生应出借原告勰途梅、刘玉芳借款人民币48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上述寒暄款项,工作人应于本案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实行终了,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于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央求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3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分理处],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本裁决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 判 长  阳志斌

人民陪审员  宋铁玲

人民陪审员  苏 坚

二〇逐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丽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