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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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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平福,来朝光与刘锡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3527号 原告来朝光,男,195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 原告潘平福,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潘红梅(系二原告之共同代理人),重庆合州律师事务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3527号

原告来朝光,男,195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

原告潘平福,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潘红梅(系二原告之共同代理人),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锡文,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朝光、潘平福与被告刘锡文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来朝光、潘平福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锡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来朝光、潘平福自愿撤回对被告刘锡文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朝光、潘平福撤回对被告刘锡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来朝光、潘平福负担(已付)。

审判员  陈道兵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杨晓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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