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法民初字第03776号 原告龚春梅,女,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罗秋林,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代理人邹超,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春梅诉被告罗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春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837.00元,减半收取3418.50元,由原告龚春梅负担。 审判员 汪 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