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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春梅与罗秋林官方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法民初字第03776号 原告龚春梅,女,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罗秋林,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代理人邹超,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春梅诉被告罗秋林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法民初字第03776号

原告龚春梅,女,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罗秋林,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代理人邹超,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春梅诉被告罗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春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837.00元,减半收取3418.50元,由原告龚春梅负担。

审判员 汪 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