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武法行执字第37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璞,法学,局长。 央求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局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央求,要求强迫执行武城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局对勾海涛、谈彦波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武计生征决(2014)264、265号行政征收决议。 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城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2014)264、265号行政征收决议书的非法性停止了审查。 本院以为,法学,武城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号行政征收决议书合乎我国法律规则的强迫执行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三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对武城县卫生和方案生养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2014)264、265号行政征收决议书准予强迫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 判 长 卜庆勇 审 判 员 吕 莹 人民陪审员 唐 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雅晓 |